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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協會的誕生與成長
直銷協會的任務與宗旨
直銷協會的角色與功能
直銷協會的主要會務
直銷協會的組織
直銷協會的未來展望
直銷協會章程條文
 

 

 

 

 

 

 

 

 

 

 

 

 

 

 

 

 

 

 

 

 

 

 

 

 

 

 

 

 

 

 

 

 

 

 

 

 

 

 

 

 

 

 

 

 

 

 

 

 

 

 

 

 

 

 

 

 

 

 

 

 

 

 

 

 

 

 

 

 

 

 

 

 

 

 

 

 

 

 

 

 

 

 

 

 

 

 

 

 

 

 

 

 

 

 

 

 

 
 

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章程條文

章 程

•民國79年12月12日 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81年12月9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83年12月16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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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團體及個人,維護其權益,改善其經營 管理,
      增長其專業技能,並提倡直接銷售經營倫理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宣導政府有關法令。
      二、 宣導直接銷售之經營倫理及業務準則。
      三、 宣導老鼠會之為害。
      四、 增進直銷業界的專業知識與技巧。
      五、 增長直銷經營者之經營能力。
      六、 促進直銷從業人員之聯繫。
      七、 維護直接銷售經營方式者之良好形象。
      八、 保護直接銷售之消費者權益。
      九、 參與國際直銷組織並引介優良經驗與作法。
      十、 其他不違反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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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團體會員:凡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權利。
      二、 個人會員:凡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公司行號,其受薪人員,贊同本會宗旨,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 贊助會員:凡公私團體組織或個人, 贊同本會宗旨,願意按期支助本會之經費,於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四、 名譽會員: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賢達人士為名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未執行完畢者。
      二、 涉嫌犯罪經通緝在案者。
      三、 未滿二十歲者。
      四、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 從事老鼠會或相類似之活動者。
      六、 詳細之入會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 ( 會員代表 ) 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 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 會員代表 ) 為一權。
      二、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三、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出會,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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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
      機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處分。
      四、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 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
      連記法票選之。候補理事得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為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審定通過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資格。
      二、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四、 聘任工作人員。
      五、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
      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 因故辭職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 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 連續無故缺席二次理事會者,視為自動辭職。
      四、 喪失會員資格或不再擔任團體會員之代表人者。
      五、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第廿五條  本會必要時,得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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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
      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 事出請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法律或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
      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會員。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 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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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1. 團體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萬元。
        2. 個人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
      二、 常年會費:
        1. 團體會員:
      以年淨營業額為基礎,計算常年會費及標準如下。

年淨營業額
常年會費
新台幣1億元以下 新台幣參萬元
新台幣1-3億元 新台幣伍萬元
新台幣3-6億元 新台幣柒萬元
新台幣6-10億元 新台幣壹拾萬元
新台幣10-20億元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伍佰
新台幣20-30億元 新台幣參拾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貳佰
新台幣30-40億元 新台幣肆拾貳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
新台幣40億元以上 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捌佰
(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

        2. 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事業費。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 決 ) 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 後 )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 事會通過,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
      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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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組織準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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