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章程條文
章 程
•民國79年12月12日 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81年12月9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83年12月16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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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團體及個人,維護其權益,改善其經營 管理,
增長其專業技能,並提倡直接銷售經營倫理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宣導政府有關法令。
二、 宣導直接銷售之經營倫理及業務準則。
三、 宣導老鼠會之為害。
四、 增進直銷業界的專業知識與技巧。
五、 增長直銷經營者之經營能力。
六、 促進直銷從業人員之聯繫。
七、 維護直接銷售經營方式者之良好形象。
八、 保護直接銷售之消費者權益。
九、 參與國際直銷組織並引介優良經驗與作法。
十、 其他不違反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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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團體會員:凡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權利。
二、 個人會員:凡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公司行號,其受薪人員,贊同本會宗旨,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 贊助會員:凡公私團體組織或個人, 贊同本會宗旨,願意按期支助本會之經費,於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四、 名譽會員: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賢達人士為名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未執行完畢者。
二、 涉嫌犯罪經通緝在案者。
三、 未滿二十歲者。
四、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 從事老鼠會或相類似之活動者。
六、 詳細之入會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 ( 會員代表 ) 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 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 會員代表 ) 為一權。
二、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三、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出會,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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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
機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處分。
四、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 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
連記法票選之。候補理事得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為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審定通過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資格。
二、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四、 聘任工作人員。
五、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
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 因故辭職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 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 連續無故缺席二次理事會者,視為自動辭職。
四、 喪失會員資格或不再擔任團體會員之代表人者。
五、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第廿五條 本會必要時,得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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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
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 事出請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法律或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
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會員。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 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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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1. 團體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萬元。
2. 個人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
二、 常年會費:
1. 團體會員:
以年淨營業額為基礎,計算常年會費及標準如下。
年淨營業額 |
常年會費 |
| 新台幣1億元以下 |
新台幣參萬元 |
| 新台幣1-3億元 |
新台幣伍萬元 |
| 新台幣3-6億元 |
新台幣柒萬元 |
| 新台幣6-10億元 |
新台幣壹拾萬元 |
| 新台幣10-20億元 |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
|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伍佰元 |
| 新台幣20-30億元 |
新台幣參拾萬元 |
|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貳佰元 |
| 新台幣30-40億元 |
新台幣肆拾貳萬元 |
|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元 |
| 新台幣40億元以上 |
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捌佰元
(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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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事業費。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 決 ) 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 後 )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 事會通過,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
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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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組織準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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