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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德約法施行細則

一、 申訴案件處理

1.1 申訴案件原則以書面為之,申訴人如親自申訴者,受理單位應詢問申訴人基本資料及申訴事由,並填載入申訴資料表中,交由申訴人簽名蓋章。資料若不完整或有其他使用上之必要者,並得請申訴人補充之。
   
1-2 申訴案件由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秘書處受理,確認申訴資料備齊後,交由商德約法督導會調查處理或進行調查。
   
1-3 商德約法督導會應通知被訴公司被訴理由,並要求於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交由商德約法督導會,決議處理,經認定有違反商德約法之情事者,應於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理監 事會議中報告處理程序與結果。
   
1-4 決議公函由商德約法督導會召集人簽核發出。
   
1-5 當事人如不服決議結果,得於決議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備具理由申復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 商德約法督導會

2-1 商德約法督導會由五名社會賢達人士共同擔任,並推選出召集人,任期同直銷協會其他委員會。
   
2-2 督導會採合議制,一切案件均由出席會議之委員共同決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三、 商德約法督導人

3-1 商德約法督導人係由商德約法委員會建議,經協會理監 事會議通過,由協會聘任。
   
3-2 商德約法督導人應是社會上的賢達人士,對直銷業應有充分了解。
   
3-3 商德約法督導人不得持有會員公司股票,亦不得為會員公司所屬之員工。
   
3-4 商德約法督導人於執行職務時,應受商德約法及相關法令之保護。
   
3-5 商德約法督導會(人)之權力,於受督導會之指派及委託後:
  (1) 有主動調查權,得要求被調查之會員公司提出相關資料。
(2) 督導人於調查終結前,就案件應予保密。如需公開申訴人之身分,應先徵得申訴人
 之同意。
(3) 如會員公司怠於提供任何回覆,督導人得以書面通知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回覆,
 否則得提報直銷協會理監 事會議議處。
(4) 經決議確定會員違反商德約法者,督導會應建議並提報與理監 事會議,由理監事
 會議決議,要求違反者:
 1. 賠償。
 2. 接受消費者退貨、換貨或修復等要求。
 3. 對直銷協會提存新台幣伍萬元正,以為處理之費用。
 4. 出具書面,敘明改正狀況。
   
3-7 商德約法督導人於接受申訴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提報督導會及理監 事會議決議。必要時,督導會得敘明理由延展該期限。
   
3-8 商德約法督導人應促進大眾與直銷協會會員之間良好的關係。


四、 調查程序

4-1 商德約法督導會接受申訴案件分案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會員公司提出相關資料及說明。
   
4-2 當證據不足,或有必要時,商德約法督導會得 舉行聽證會,以維持立場客觀及雙方權益。聽證會舉行之書面通知應於舉行前20天寄達,使雙方均有時間準備證據及證人。聽證會之費用由要求舉行的單位支付,聽證會之結果得由督導委員會依本細則定期限內決議之,在未宣佈結果之前雙方仍可提供書面的資訊。


五、 仲裁

5-1 當事人如對督導會之最終決議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請求督導會召集公聽會。
   
5-2 督導會接受召開公聽會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召開之,日期由督導會決定,應邀請仲裁人三名與會。仲裁人由協會常設社會公正人士名單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選任之,仲裁人的車馬費及相關費用由敗訴之一方支付。督導會應於公聽會議前5日提供相關資料予仲裁人。
   
5-3 仲裁人之決定應送交督導會,由督導會轉呈理監 事會議,如認定有違反情事者,則按本細則第3-5條第4項認定處理結果。
   
5-4 仲裁人之決議為終局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爭執,均應遵守並依照理監 事會議之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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