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
商德約法督導人係由商德約法委員會建議,經協會理監 事會議通過,由協會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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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商德約法督導人應是社會上的賢達人士,對直銷業應有充分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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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商德約法督導人不得持有會員公司股票,亦不得為會員公司所屬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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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商德約法督導人於執行職務時,應受商德約法及相關法令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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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商德約法督導會(人)之權力,於受督導會之指派及委託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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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主動調查權,得要求被調查之會員公司提出相關資料。
(2) 督導人於調查終結前,就案件應予保密。如需公開申訴人之身分,應先徵得申訴人
之同意。
(3) 如會員公司怠於提供任何回覆,督導人得以書面通知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回覆,
否則得提報直銷協會理監 事會議議處。
(4) 經決議確定會員違反商德約法者,督導會應建議並提報與理監 事會議,由理監事
會議決議,要求違反者:
1. 賠償。
2. 接受消費者退貨、換貨或修復等要求。
3. 對直銷協會提存新台幣伍萬元正,以為處理之費用。
4. 出具書面,敘明改正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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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商德約法督導人於接受申訴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提報督導會及理監 事會議決議。必要時,督導會得敘明理由延展該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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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商德約法督導人應促進大眾與直銷協會會員之間良好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