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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

貴公司只要是從事直銷行業,則可申請加入團體會員。

本辦法係根據「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章程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所訂定。本辦法如有增訂修改,須經由「理監事會」通過始生效力。

申請加入「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為團體會員者,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其入會申請案,方具會員資格。

 1.  須詳實填寫並簽署「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團體會員申請書」,經「會籍委員會」委員二人之實際瞭解
   及初審,如符合申請要件,則「會籍委員會」以初審書面報告送「理監事會」複審批准。

 2.  經書面初審後,本會得通知申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理監事介紹其公司之經營理念、
   業務計劃、銷售產品及營運狀況等以作批准之依據。

 3.  申請單位之申請案倘非在本會「理監事會」召開前二個月提出者,則順延至下次「理監事會」再行
   審理。

 4.  申請單位及其所指定參加本會活動之代表人須無下列情形之一:
   1. 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且未執行完畢者。
   2. 經法院通緝在案者。
   3. 未年滿二十歲者。
   4. 經法院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5. 曾從事非法傳銷行為或相類之活動者。


 5.  申請單位須係中華民國境內之經合法登記並營運之公司行號。

 6.  申請單位之公司行號須在中華民國首先發起並實施某一直接銷售業務計劃,其公司行號若為原直接
   銷售體系及制度之創始者,則申請單位之公司負責人或經營者其兼具公開的直銷商身份,並不受
   入會之限制。

 7.  申請單位其成立且從事直接銷售業務須滿一年;但如為國際性 之直銷公司在台所設之分公司或總
   代理,經查證其母公司已為「世界直銷協會聯盟」之會員者,即不受本條一年之限制。

 8.  申請單位其直銷產品須未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且無違反之虞者。

 9.  申請單位其直接銷售業務計劃及輔導資料須未違反法令或欺罔公眾,且無違反之虞者。

 10. 申請單位其實際負責人或登記之負責人須從未從事非法傳銷行為或相類活動。

 11. 申請單位須從未接受國內從事非法傳銷行為或相類活動 者之協助或指導,或與之往來。

 12. 申請單位經營及財務狀況須正常穩定。

 13. 凡屬多層次傳銷公司行號在申請加入團體會員前,必須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並將
   報備文號及內容副本與「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公司登記證影本一併送交協會
   審核。

 14. 欲申請加入會員之直銷團體或個人,現在或曾經對其他公司的直銷人員,以誘導方式,慫恿其離開
   或勸誘其加入自己之組織,經會籍委員會或理事會特別委派之專門調查委員會調查後,確認其違反
   行為事實存在者。
   曾經有前項之違反行為事實,但現已改正者,得經協會同意其提出保證入會後願遵守商德約法及公
   平法相關法令規範之保證書,接受其加入會員。
   以上直銷團體會員之直銷商個人,若違反商德約法相關條文,公司願盡其責加以規範,並強化教育
   訓練。

 15. 欲申請加入會員之直銷團體或個人,現在或曾經對其他公司的產品、業務計畫或其他事項,作不公
   平之詆毀,經會籍委員會或理事會特別委派之專門調查委員會調查後,確認其違反事實存在者。
   曾經有前項之違反行為事實,但現已改正者,得經協會同意其提出保證入會後願遵守商德約法及公
   平法相關法令規範之保證書,接受其加入會員。
   以上直銷團體會員之直銷商個人,若違反商德約法相關條文,公司願盡其責加以規範,並強化教育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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